关于征求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指导原则》(初稿)修改意见的函
发布日期:2011-02-15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,解放军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中心,计生委计生药具不良反应监测中心:
  根据09年我中心联办工作安排,制定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指导原则》(以下简称《指导原则》)是联办工作之一。2009年7月,按照工作方案总体安排,我中心完成了《指导原则》(初稿)的起草,并在工作组范围内征求意见。目前,《指导原则》(初稿)已根据工作组意见完成了修改。为确保该《指导原则》的可操作性及总体质量,现发给你们扩大征求意见范围,请结合本地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情况认真研读,并将有关意见于2009年10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我中心。
  联系人:曹波 刘佳
  联系电话:(010)68586126 6858620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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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电子邮件:caobo@cdr.gov.cn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00九年九月 日